一、我国组织和公民须持单位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来馆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。
二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和控制利用的档案,须经档案馆同意。
三、凡需引用未开放档案用于展览、公布、汇编、出版及编撰资料等,须经本馆领导批准同意。
四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烈军属等持合法证明可优先利用档案。
五、本馆保存的档案、资料,只能在阅览室提供利用,一律不借出馆外。
六、利用者必须遵守阅卷规则,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。不准将档案拆散抽出、涂改、勾划、折叠及添加批语等。
七、利用者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摘抄档案内容。如需翻拍、复印档案,须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。
八、档案馆工作人员和利用者在提供和归还档案时,交接双方要当面清点核实。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有损坏档案或泄露档案机密行为的,按《档案法》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。
九、本馆所存档案材料公布权属于金水区档案馆,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,均无权公布出版档案。对于擅自公布出版档案者,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十、利用本馆档案资料不收取任何费用。